有关外国企业的商务启动,从公司注册、签证办理到办公场所选择等各项事宜,欢迎前来咨询。


大阪外国企业招商中心(O-BIC)



  • 标准
  • 大
  • 最大


网站首页 > 设立公司的手续 > 进入日本市场

设立公司的手续|在大阪投资经商

进入日本市场

外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时,通常有以下4种形式∶

  1. 常驻事务所
  2. 分店(法律上称“外国公司在日本的为营业所”。但是本稿以下用「分店」来表示。另外,在公司法上有在日本设立营业所和不设立营业所的2种规定,在此以设立营业所为前提进行说明。)
  3. 公司(日本法人)
  4. 有限责任事业组合(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
1. 常驻事务所

一般来说,为了收集和提供信息,外国企业可以自由地在日本国内开设常驻事务所。在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以下[外汇法]上,像开设这样的常驻事务所,没有必要办理批准、申请、登记等手续。另外,常驻事务所,因为不能进行签约合同,所以不会成为法人税征收的对象。

常驻事务所的一般性商务活动

如果常驻事务所在日本进行上述图中列举之外的营业活动时,常驻事务所必须办理开设分店或成立日本法人的必要手续。

返回页首
2. 分店
(1) 外国公司的日本分公司(公司法上称为“位于日本国内的营业所”)的设立

"当外国公司要在日本持续经营时,公司法第817条规定,必须在日本国内选任代表人并进行登记。当外国公司要与日本企业进行商业往来时,通常情况下大多都在日本设立营业所,作为日本分公司进行营业所的设立登记。通过办理该登记,可以从法务局获得营业执照,表明已经取得日本国内的法人资格,可以在市内银行开设法人的银行账户。在进行分公司设立的登记申请时,根据商业登记法第129条之规定,需要如下文件。 "

  1. 证明总公司存在的文件(外国的营业执照等)
  2. 日本国内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 外国公司的章程、以及能够判别外国公司性质的文件
  4. 外国公司有确定公告方法的,此相应证明文件

关于上述事项,必须要有驻日外国领事或外国的公证人员等授权官员的认证。但是,经过授权官员认证的记载有上述(1)~(4)必须事项的“宣誓供述书”等文件,也可以用来进行登记申请。

被登记的分店长(在日本的代表)代表分店全体,无需公司内的追加批准,即可以独自同第三方进行交易。但是,每次分店长退任或新分店长上任时必须重新进行登记。另外,根据最新的外汇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开设分店不需向日本银行提交报告。但如果从事业务范围中含有必须事前申请的业务,则必须在分店开设日前六个月以内,经由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及各业务的分管大臣提交「有关开设分店的申请书」。

(2) 分公司注册登记的一般流程

01

日本国内代表人的选任和营业场所的确定
(日本国内的代表人至少有1人以上必须在日本拥有住所)

02

分公司登记所需准备的文件
(比如经驻日外国领事认证的宣誓供述书等)

03

向法务局提出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04

营业执照等的取得

05

在市内银行开设法人账户

06

向税务署以及地方自治体提出法人设立申请


返回页首
3. 公司(日本法人)

由外国企业在日本开设的公司,按照外汇法,作为“国内直接投资”对待。 另外,必须在公司登记日所在月的下月15日之前, 经由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及各业务的分管大臣提交报告。(根据情况,有时要在公司开设前办理登记手续)

2005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对现行商法等的规定做了大幅修改的《公司法》,并于 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在公司法中,企业按股东的责任和管理分为两大类型。一种类型是股份公司(株式会社)。另一种类型是份额公司(合名公司・合资公司・合伙公司)。

  • 股份公司(株式会社)是由对企业的债权人承担以出资额为限度的有限责任的股东所构成。
  • 合名公司是由对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出资人构成。
  • 合资公司是由承担有限责任的出资人和无限责任的出资人构成。承担有限责任的出资人的责任是以其对企业的出资额为限。
  • • 合伙公司是本次公司法成立时规定的一种新的公司形态,由对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出资者构成。合伙公司是一种类似组合了出资者有限责任和灵活的经营结构的美国LLC(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态。

由于公司法新增加可以设立合同公司,即从现在起将不能新设为从事小规模业务而在设立并在组织机构方面从简的有限公司。而对已经成立的有限公司,将作为特例有限公司可以继续存在。也可通过办理变更商号的手续,将特例有限公司转变成通常的股份公司(株式会社)。

返回页首
4. 股份公司 (株式会社)与合同公司的设立

要在日本国内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设立时需要设置法定的负责人(机构)或者代表人。
外国投资者以有限责任的方式能利用的公司形式,有股份公司和联合公司(LLC)2种。
此外,公司法上还规定有适合小规模公司的合股公司、合资公司,但由于合股公司或者合资公司需要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出资者,所以外国公司以此种方式对日进行投资的事例很少。

(1) 股份公司(株式会社)

公司法没有限定股份公司成立时的最低资本金。因此,只出资一日元也可以办公司。不过,根据公司法,净资产金额非300万日元以上时,禁止分红。

股份公司可以按照资本金的金额和负债的总额的大小来区分大公司和非大公司(以下称「中小公司」),对于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或部分股票,可根据是否设定股票转让限制来区分是公开公司或不是公开公司(以下称「非公开公司」)。

大公司 资本金5亿日元以上或总负债额200亿日元以上
中小公司 大公司以外的股份公司
公开公司 对于可能发行的所有股票或部分股票,没有转让限制的企业
非公开公司 所有可能发行的股票均带有转让限制的企业

根据公司法,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监察人和会计员等内部机构可根据股份公司的种类更加灵活地决定。

(2) 股份公司的设立登记注册的一般流程

外国企业开办股份公司时所需的手续如下。(根据公司法,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在此对一般利用频度最高的发起设立进行说明。)

01

制作公司章程

02

当发起人为外国公司时,公司章程由外国公司的代表人签署,准备好公司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书(比如经外国授权机构认证的署名证明书等)

03

日本公证人员对公司章程的认证

04

发起人向规定的银行等缴付注册资金

05

由发起人选任设立时董事以及其他设立时负责人等

06

由设立时董事选定设立时董事长
(设立时董事至少1人以上需要在日本拥有住所)

07

由设立时董事等进行有关公司设立的调查以及确定成立日期

08

向法务局提出股份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09

营业执照等的取得

10

经由日本银行向管辖大臣提出股份公司的设立申报

11

在市内银行开设法人账户

12

向税务署以及地方自治体提出法人设立申请


(3) 联合公司设立的一般流程

在进行股份公司、联合公司的设立和登记注册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有必要向专业人员等咨讯并寻求帮助。

01

制作公司章程

02

当股东为外国公司时,公司章程由外国公司的代表人签署,准备好公司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书(比如经外国授权机构认证的署名证明书等)

03

股东缴付注册资金(外国公司也可以是股东)

04

确定业务执行股东以及代表股东
(代表股东中至少1人以上需要在日本拥有住所)

05

向法务局提出联合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06

营业执照等的取得

07

经由日本银行向管辖大臣提出联合公司的设立申报

08

在市内银行开设法人账户

09

向税务署以及地方自治体提出法人设立申请


返回页首
5.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1) LLP的特征

日本民法上承认合伙以及合伙合同,但是规定合伙人的责任为无限责任,因此除了特定情况外,一般很少利用此项规定。
2005年8月“关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同的法律”开始施行,它规定了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制度,即作为合伙人的出资人只在出资额限度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制度的特点是,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自由确定企业内部组织的运营和企业利润及亏损的分配,同时由于是合伙组织,可以按照成员征税。
按照一定的方式在主要事务所所在地进行登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LLP不能变更为股份公司等其它的组织形式。

(2)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设立的一般流程

01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同的签订

02

当合伙人为外国公司时,公司章程由外国公司的代表人签署,准备好公司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书(比如经外国授权机构认证的署名证明书等)

03

合伙人缴付注册资金

04

向法务局提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登记申请

05

营业执照等的取得

06

经由日本银行向管辖大臣提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设立申报

07

在市内银行开设法人账户

08

向税务署以及地方自治体提出法人设立申请


返回页首
6. 股份公司、联合公司(LLC)、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的比较表
形态 股份公司 联合公司(LLC)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
公司法人资格
出资人 股东 有限责任股东 有限责任合伙人
必设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 (股东协商) (合伙人协商)
业务执行者 董事长等 业务执行股东 业务执行合伙人
资本金 无金额限制 无金额限制 无金额限制
所持股份转让 原则上自由 股东的同意 合伙人同意
公司章程变更 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全体股东的同意 全体合伙人同意
登记
成员征税
只有1名成员时能否存续 不能
向其它的公司形式进行组织变更 可以 可以 不可以
与其他股份公司进行合并 可以 可以 不可以
返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