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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的手续|在大阪投资经商

营业开始

1. 开设银行帐号
(1) 法人银行帐号和个人银行帐号

"由于公司、分店及LLP都必须到法务局进行登记,之后可以得到登记事项证明书,证明在日本国内的存在,便可以在市内银行开设公司 分店及LLP帐号。 但是,由于常驻事务所没有登记事项证明书等可以证明存在的公共资料,所以常驻事务所不能开设帐号。但可以开设常驻人员个人的帐号。"

(2) 外资银行和日资银行

一般来说,外国企业有选择其总公司开户行一样的日本分行开设帐号的倾向。但是由于外资银行在日本的分店少,而且不能够进行支付税金和社会保险费等岁入代理店业务的情况较多,会造成日常业务不便,建议外国企业最好开设一个日资银行的帐号。

(3) 经常帐号和普通帐号

在美国,以支票支付为主流,所以通常使用经常帐户。在日本,几乎所有的支付比起支票,大多是选择普通帐号转帐的方式。因此,建议在日资银行开设一个普通帐号。

(4) 印章

在银行,签字登记一般是行不通的,取而代之的是常驻事务所用个人印章、公司和分店用公司印章登记(印章被叫做Hanko)。一定金额为止可用现金卡从现金提款机提取,但超过限定金额时,需使用在该银行登记过的印章和存折在银行营业窗口提取。印章和存折要分别保管,以防止存款被偷提取。

(5) 自动转帐合同

通常,在日本,要签订银行帐户自动转帐合同,用于定期支付租金、电费、煤气费、水费和电话费等。签订合同后,企业将收到上月使用费的自动转帐收据和自动扣款的事先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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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务所所在地的查找方法
(1) 精通两国语言的不动产代理店

一般来说,不通过不动产代理店来找事务所是很难的。要理解租借合同的条件就更难了。也有不愿意向外国企业出租事务所的房东。因此,应该利用与外国企业进行租借交易、并精通两国语言的不动产代理店。此类代理店在东京、大阪、名古屋等主要城市里面都有。

(2) 押金和权利费

在租借事务所时,房东会要求交押金,有时还会要求交权利费。权利费是一般性的费用,尤其在日本的西部地区,权利费是不退还的。未被退还的押金与权利费一样可以作为递延资产来处理,而且根据日本的税法,可以折旧计算。

(3) 不动产的转租和社会保险登记

新成立的公司,根据不动产转租合同,可以从其他的租房人那里租借事务所。此种情况下的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会保险事务所会要求提交租借原合同和不动产转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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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留资格
(1) -1 短期停留签证

为选择事务所、录取职员等,或为开设事务所和分店・设立日本法人做准备工作来日本,必须在日本的驻外公馆办理短期签证,获得登陆许可后才可以入国。如属日本国实施免除一般签证措施的国家和地区的人,短期停留则不须办理签证。但要注意不能超过各措施所规定的停留期限。
「短期停留」是不可以在日本工作的。作为事务所、分店、日本法人想继续在日本工作的话,必须立即办理取得在留资格的手续。
(虽是短期停留,但从事有收入的工作或进行有报酬的活动,则不属「短期停留」。)

(1) -2 短期多次签证

以商务等为目的(如业务出差),且在公司中是相当于科长以上职务者或在职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其企业属国营・公营、上市企业等符合一定标准,可在驻外公馆(日本总领事馆等)申请办理短期多次签证。
在日本的逗留时间,一次为90天以内,这种签证的有效期分别为,一年、三年和五年。
但是,这种签证在日本不能进行和收入有关的工作和开展有报酬的活动。

(1) -3 医疗逗留签证

医疗逗留签证是指对以治疗为目访问日本的患者等(包括综合体检)及其伴随者发行的签证。
在发行多次签证时,原则上每次逗留期限为90天,但根据住院需要,最长可逗留六个月。
但是,一定请注意,在一次逗留期超过90天时,外国人患者等必须到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办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
医疗逗留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

(2) 在留资格的种类

在日本进行工作的停留,必须取得按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以下用「入管法」表示)规定的27种在留资格中,符合将要进行活动的在留资格。

在留资格一览表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付表第一、付表第二

付表第一

在留资格 在国内可以进行的活动
外交 日本国政府接受的外国政府的外交使节团或领事机关的构成人员、根据条约或按国际惯例,属外交使节和有同样特权及有受免资格者以及和这些人是同一家庭的家属的构成人员的活动
公用 日本国政府承认的在外国政府或国际机关从事公务者以及和这些人是同一家庭的家属的构成人员的活动(此表的外交项目中下栏所示活动除外。)
教授 在日本国的大学或相当机关及高等专业学校从事研究、研究的指导、以及从事教育活动
艺术 进行有收入的音乐、美术、文学及其它艺术活动(表二的兴业项目中下栏所示活动除外。)
宗教 由外国的宗教团体派往日本国的宗教家所进行的传教及其它宗教活动
报道 根据和外国报道机关所订的合同,进行的采访及其它报道上的活动

在留资格 在国内可以进行的活动
投资・经营 在日本国进行贸易和开始经营企业或在日本国向这些企业投资并参加经营参与该企业的管理并在日本国开始经营这些企业的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下面所列各均同 或在日本代表向这些企业投资的外国人进行经营活动(此表的法律・会計业务项目中下栏所示必须有资格否则按法律不能进行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的活动除外。)
法律・会計业务 从事外国法事务律师 外国公认会計师及其它法律上需有资格者才能进行的有关法律或会計业务的活动
医疗 从事医师、牙科医师及其它法律上需有资格者才能进行的有关医疗方面活动
研究 根据和日本国的公、私立机关签订的合同,所进行的研究活动(表一的教授项目中下栏所示活动除外。)
教育 在日本国的小学、中学、高中、中等教育学校、特别支援学校、专修学校及各种学校或在设备和编制上与此类似的教育机关从事语言教育或其它教育活动
技术 根据和日本国的公、私立机关签订的合同,所进行的属理学、工学及其它自然科学方面,需要技术和知识的活动(表一的教授项目中下栏所示活动及此表的投资・经营项目、和从医疗项目到教育、企业内调动项目、兴行项目中下栏所示活动除外。)
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根据和日本国的公、私立机关签订的合同,所进行的属法律学、经济学、社会学及其它人文科学方面,需要技术和知识的活动及以外国文化为基础的,有思考性、有感受性的业务活动(表一的教授项目、艺术项目及报道项目中下栏所示活动和此表的从投资・经营项目到教育项目、企业内调动项目、兴行项目中下栏所示活动除外。)
企业内调动 在日本国有总公司、分公司及其它企业实体公、私立机关的外国职员,规定一定期限,调往国内在公司内从事此表的技术项目或人文知识・国际业务项目中下栏所示活动
兴行 从事戏剧、演艺、演奏、体育等与娱乐有关的活动及其它艺能活动(此表的投资・经营项目中下栏所示活动除外。)
技能 根据和日本国的公、私立机关签订的合同,从事属在产业上需要有熟练技能的业务活动

在留资格 在国内可以进行的活动
文化活动 从事没有报酬的学术上或艺术上的活动,或专门研究我国特有的文化・艺术,或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学习(表四的从留学项目到研修项目中下栏所示活动除外。)
短期停留 在日本短期停留进行观光、保养、体育、探亲、参观、讲习或参加会议、业务联系及其它类似活动

在留资格 在国内可以进行的活动
留学 在日本国的大学或相当大学的机关、专修学校专门课程、对在外国完成了12年学校教育者,为了考入日本国的大学在实施教育的机关或高专学校进行接受教育的活动
就学 在日本国的高等中学校(包括初中的后期课程。)或特别支援学校的高等部、专修学校的高等课程及一般课程和各种学校(此表的留学项目中下栏所规定的机关除外。)、在设备及编制上与此类似的教育机关进行接受教育的活动
研修 被日本的公、私立机关所接受,进行技术、技能及知识上的学习活动(此表的留学及就学项目中下栏所示活动除外。)
家属停留 持有表一、表二及表三的上栏中的在留资格(外交、公用及短期停留除外。)者及持有此表的留学、就学及研修的在留资格者的被抚养的配偶或子女所进行的日常活动

在留资格 在国内可以进行的活动
特定活动

法务大臣对于个别的外国人作为符合下面1到4的任何一项者所特别制定的活动

  1. 根据和日本国的公、私立机关(只限需要高度专门知识在有关特定方面能促进研究效率或有利于与此相关产业的发展,并属执行符合法务省令规定条件的事业活动的机关,且被法务大臣所制定。)签订的合同,在该机关的设施进行有关此特定方面的研究、研究的指导或教育的活动(关于教育只限在大学及相当于大学的教育机关或高等专门学校进行。)或和该项活动相关进行有关此特定方面的研究、对研究的经营、自己对有关事业的经营
  2. 根据和日本国的公、私立机关(作为有助于对有关信息处理(指关于促进信息处理的有关法律(1970年法律第九十号)第二条第一項中所规定的信息处理。以下相同。)产业的发展并属执行符合法务省令规定条件的事业活动的机关,且被法务大臣所制定。)签订的合同,在该机关的设施(该机关能确保进行正当的劳动者派遣事业并按照关于派遣劳动者就业的法律(1985年法律第八十八号)第二条第二号中所规定,作为派遣劳动者被派往其它机关时,该其它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属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方面需要技术或知识的信息处理的活动
  3. 进行1或2中所示活动的外国人所抚养的配偶或子女所进行的日常活动
  4. 从1到3所示活动以外的活动

付表第二

在留资格 在国内可以进行的活动
永住者 法务大臣认可的永住者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日本人的配偶者或根据民法(1896年法律第八十九号)第八百十七条的規定特別养子或作为日本人的子女出生者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持永住或特別永住在留资格者(以下称「永住者等」。)的配偶或作为永住者等的子女在日本国出生后,继续在日本国停留者
定住者 法务大臣考虑到特別理由,认可在指定的一定期限内定住者

由于进行的活动和条件的不同,相对的在留资格也不同,根据不同的情况需要的资料也不同,详细的内容最好向行政书士等专家门咨询。

(3) 主要的在留资格

现就以下5种以就劳为目的,主要在留资格的标准和提交资料进行说明。

(3)-1 投资・经营

<标准>

必须进行正常的业务活动,并且具有安定性和持续性。

  • 作为事业所而使用的设施得到确保
  • 除从事经营或管理的人员以外,必须雇用2名以上的常勤职员或投资金额超过500万日元
    ※常勤人员必须是持日本国籍者・永住者・日本人或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 (如是管理者)
    必须是对事业的经营或管理有3年以上的经验,并且享受和如是日本人从事时应得报酬同额以上的报酬。

<提交资料>

  • 能说明事业内容的资料
    • 商业・法人登记的抄本(发行后3个月以内)
    • 最近的损益计算书的复印件(如是新设事业,应为事业计划书)
    • 指南书等
  • 能说明职员数和工资支付内容的资料
    • 雇用合同的复印件或工资支付帐本的复印件
    • 住民票或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的复印件
    • 支付雇用保险费的存根的复印件等
  • 能说明事业所内容的资料
    • 指南书
    • 租借合同书的复印件等

(3)-2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标准>

  • 必须专修和毕业于和想从事的事业,所需要的知识有关的科目的大学或对想从事的事业有10年以上的实务经验 
    (想从事笔译、口译、语学的指导,海外交易业务时,必须有3年以上实务经验。但大学毕业者想从事笔译、口译或语学的指导等有关业务时不受此限。)
  • 必须享受如是日本人从事时应得报酬同额以上的报酬

<提交资料>

  • 能说明邀请机关概要的资料
    • 商业﹒法人登记的抄本(发行后3个月以内)
    • 最近的损益计算书的复印件(如是新设事业,应为事业计划书)
    • 指南书等
  • 毕业证书或专修与活动有关的课程期间的证明书及职历证书。
    • 毕业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复印件
    • 在职证明书
    • 申请人的简历书
  • 能证明活动内容、期间、地位及报酬的资料
    • 和邀请机关签定的合同的复印件等

(3)-3 企业内移动

<标准>

对在一定期间从外国的事业所调往日本国内的事业所,从事“技术”或“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活动的在留资格

  • 必须是调动之前在外国的总公司、分公司或事业所持续一年以上从事“技术”或“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等工作
  • 必须享受如是日本人从事时应得报酬同额以上的报酬

<提交资料>

  • 能够反映出外国事业所与日本国内事业所关系的资料
    • 事业开始的申报资料
    • 指南书等
  • 能够说明日本国内事业所概要的资料
    • 商业﹒法人登记的抄本(发行后3个月以内)
    • 最近的损益计算书的复印件(如是新设事业,应为事业计划书)
    • 指南书等
  • 能够证明在外国事业所的职务内容及工作期间的资料
    • 外国事务所的在职证明书等,能证明调动前一年之间所从事的职务内容及工作期间的资料
  • 能说明外国事业所概要的资料
    • 商业﹒法人登记的抄本(发行后3个月以内)
    • 最近的损益计算书的复印件(如是新设事业,应为事业计划书)
    • 指南书等
  • 能够证明活动的内容、期间、地位及报酬的资料
    • 调动命令书的复印件等
  • 毕业证书及能够证明经历的资料
    • 毕业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复印件
    • 申请人的履历书

(3)-4 技能

<标准>

  • 必须享受如是日本人从事时应得报酬同额以上的报酬
  • 属产业上特殊方面被认为是熟练工人的活动
    • 例)厨师或和食品的制造有关的在外国发想的在我国属特殊性的内容,有10年以上的实务经验,从事需要这些技能的工作者
      (但是根据日本国的条约符合需要5年以上实务经验即可的技能业务,从事此业务者可按此标准)

<提交资料>

  • 能够证明邀请期间内容的资料
    • 商业﹒法人登记的抄本(发行后3个月以内)
    • 最近的损益计算书的复印件(如是新设事业,应为事业计划书)
    • 指南书等
    • 外国人职员名单等
  • 经历书及能够证明和活动有关的经历及资格的资料
    • 公共机关发行的文件
    • 申请人的简历书
    • 如有公共机关发行的资格证明书,该证明书的复印件及所属机关的在职证明书、从事有关业务的期间的证明资料等
  • 能够证明活动的内容、期间、地位及报酬的资料
    • 邀请期间和雇用合同书的复印件等
(4)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入管法规定,在外国人除以“短期停留”以外的在留资格想登陆日本国时,根据申请,由法务大臣对有关在留资格的登陆条件合适性进行审查,并发行符合该外国人所进行活动的在留资格证明文件,这个文件就是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接到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外国人,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提交给日本的在外公馆,领取签证获得登陆许可后进入日本。在获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在留资格的正当性等符合登陆条件,所以有缩短申请签证和入国审查的时间的利点。
申请领取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在预定居住地或接受机关所在地所属的地方入国管理官署进行。申请书的提交可由接受机关的职员、其他法务省令认定的代理人及向地方入国管理局长申请并获准的可代理申请的行政书士等进行。

申请领取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流程

申请领取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流程

(5) 外国人的登录

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首次进入日本时,从入国之日90天内,在日本出生者或脱离(丧失)日本国籍者,从出生或脱离(丧失)日本国籍之事由发生之日起60天以内,有义务向居住地的市町村进行外国人登记,领取外国人登录证明书并随时携带。
关于外国人登记的详细手续,请向居住地的市区町村咨询

(6) 再入国许可

在被批准的在留期间内,如因出差.探亲等临时的事务离开日本出国时,事前必须在入国管理局获得再入国许可。如果未获再入国许可出国时,已有的在留资格和在留期将会消失。一定请注意。

(7)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
  1. 持现有的在留资格,在超过现有的在留期还想继续停留时,须在在留期满了之前(对有6个月以上在留期者来说,从在留期满了3个月之前开始)进行在留期更新许可的申请。
  2. 如在逗留期限到期之前提出申请,而对该申请的审批结果不能在到期之前结束,该外国人在逗留期满之后,仍可用原先的在留资格到审批结果出来或超过当初逗留期2个月之日的其中先到日为止,继续逗留在日本。
    同时在该期限内希望再入国时,通过申请可获得只一次的再入国许可。
(8)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

持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想变更在留目的,进行符合其它在留资格的活动时,须进行在留资格的变更许可申请。

在留资格变更、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的流程

在留资格变更、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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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招聘情况
(1) 一般职工

录用新职工的方法有∶直接招收大学毕业生或通过培训学校等雇用服务机构、公共职业安定所民办的人材介绍公司、报纸和杂志上做广告招聘

如果招收具备业务经验、专业知识或精通英语的人才时,通过民办的人材介绍公司、日刊英文报纸等英语媒体的广告,比较有效

(2) 临时职工

在日本,通过民办的人材派遣公司来雇用临时工或外聘职工的情况很普及。在人事管理方面,利用民办的人材派遣公司的优点是,雇用方无需劳神处理社会保险和税金征收等问题。因此,对于人事管理系统尚未确立的公司来说是十分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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