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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的手续|在大阪投资经商

会计与税金

1. 登记
(1) 登记与选择

成立公司时,必须向税务署等部门提交如下资料及提交期限∶

提交给税务署的资料 提交期限
1. 法人设立登记证
  • 章程等复印
  • 登记证誊本
设立日起2个月以内
2. 外国普通法人的登记证 登记日起2个月以内
3. 蓝色申报的批准申请登记证 设立日起算,经过3个月后的日期,与其营业年度终结日期相比,先到的日期的前一天
4. 延长申报期限的特别申请书 适用营业年度终结日期
5. 开办支付工资事务所等申请 开办日起1个月以内
6. 关于源泉所得税纳税期的特例批准申请书 雇用10人职工以下的事务所,并希望纳税期限的特例时
7. 折旧资产的折旧方法登记证 制定第1期的确认申报书的提交期限
8. 盘点资产的评价方法的登记证 同上
市村民税(府税办事处) 提交期限
1. 营业开始等的登记证
  • 章程等复印
  • 登记证誊本
营业开始日起15天内
2. 延长申报期限的特例申请书 与上述4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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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蓝色申报与记帐
(1) 蓝色申报制度

通过蓝色申报,企业可享受到将亏损金转入到下个年度和(租税特别措施法上的)特别折旧等各种待遇。现在,很多企业都在进行蓝色申报。

(2) 蓝色申报的批准申请

新成立的企业欲选择蓝色申报时,在企业成立经过3个月后之日,与企业成立后最初的企业年度终结之日之间的任何早到日期的前一天止,必须向所管辖的税务署进行蓝色申报的批准申请。

(3) 记帐与帐本的保存

根据蓝色申报制度,全部交易都要依照复式记帐的原则,必须备好必要的,整洁明了的记帐帐簿(要用日元记帐),且此帐本要在日本的事务所保存7年。

(4) 以日元记帐

根据外汇行情,将日元交易换算成外币进行记帐,这种事情经常会出现。而到了年末,为向日本的税务局提交财务报告时,又需要将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各财务报表再次换算为日元。因此,在以日元记帐的财务表中会出现累积性的外汇换算差异。

然而,日本税法并不认可以外国货币记帐,也不认可将外国货币记帐的财务报表再次换算成日元做法。只要在日本开展业务,货币就必须是日元,即必须以日元为基础进行记帐。

(5) 日本的会计标准和其他国家的会计标准

记帐和记录必须按照日本的会计标准实施。如果采用了美国的会计标准或者IFRS这样的标准,必须在会计年度内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将调整的证明资料保管于日本。

日本的会计标准与其他标准之间没有太大的差别,外国企业在日本兴业时,主要的区别如下。

  1. 计算折旧费时的耐用年数(使用年限)
  2. 有关固定资产的计算标准
  3. 租赁会计
  4. 未消化的带薪休假的费用
  5. 递延税金
(6) 会计软件

国外的会计系统通常不能正确处理消费税。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必须对每一笔交易追加消费税区分的作业。

而日本的会计系统是能够自动区分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的分析和调整。

通常,使用日本的会计软件既能方便记帐又能顺利准备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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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报制度(税金的申报与纳税)
法人税的中期申报 营业年度最初的6个月终结时起2个月以内 税务署
消费税的中期申报 税务署
居民税·营业税的中期申报 地方税务事务所
法人税的确认申报注1 营业年度终结起2个月以内 税务署
消費税的确认申报 税务署
居民税·营业税的确认申报注1 地方税务事务所
折旧资产的申报书 1月31日 地方税务事务所
  • 注1 如果提交期限延长申请的话,可在营业年度终结起3个月以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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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费税
(1) 概要

消费税除去金融交易、资本交易、医疗、福利及一部分教育以外,几乎所有国内交易和外国货物(进口交易)均为征税对象,征收5%的间接税。纳税税额的一般计算方法如下∶

纳税税额的一般计算方法

享受免除进货税待遇时,有必要保存有关扣除征税期间税额的帐本、付款通知单等。

(2) 征税事务所的选定与办理登记的时期

(i) 征税事务所的选定

标准期间中的征税销售额如果达到1千万日元以上,企业必须进行消费税的申报。所谓标准期间,是指该年分的营业年度的大前年的年度。

  • 资本金1千万日元以上的新法人,在设立开始的2年中并不免除纳税义务。
  • 除了资本金在1千万日元以上的新法人,在设立的营业年度和下一年中,如标准期间无征税销售额可以免税。但是,在新法人设立开始的2年以内,即使是暂付消费税比暂收消费税多,也会因不能进行退还申报,偶而会亏损。发生这种情况时,即便是在公司成立开始的2年以内也可以选定征税事务所。同时,在2010年度税制修订下有可能出现如下情况:即购买了调整对象固定资产(除库存资产外的100万日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时,从购买年份起的3年内不能成为免税营业者,也不适用简易纳税。因此建议在设立法人时向专家进行咨询。

一般来说,在企业成立开始的1、2年里进行巨额投资时、选定征税事务所可以进行消费税的退还申报,对企业有利。但是,有必要比较一下申报退还手续费用与退还金额间得失。

(ii) 登记时间

资本金不足1千万日元的新法人在选择征税事务所时,必须在公司成立后最初的营业年度的终结以前进行登记。

(3) 中期申告

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消费税的中期申告分为一个月一次的申告、三个月一次的申告和半年一次的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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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期的净亏损

对刚刚成立的公司来说,几乎没有成立当初就能创收利润的公司。根据法人税法规定,蓝色申报过的公司在该营业年度的所得中有亏损时,其亏损金额在事后的7年中可以进行结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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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审计的必要性

在日本,企业的营业年度结束后3个月以内,有必要召开定期的股东大会。在定期股东大会上,股东们必须审批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核算表、股东资本等变动计算书及个别注释表)。

依照公司的规模和批准情况,定期的股东大会也可以仅以书面材料上的形式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定期的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要通过代理人(律师等)来书写。

新公司法未规定非公开的中小型公司有选任审计员的义务。而一旦选任了审计员,只要没有明文限定其责任,该审计员不仅要对会计事务,也要对业务相关事务负责。如果会计审计中限定了责任,审计报告书的表述如下。

「本审计员于○年×月△日对(企业名)◇年◎月▽日期末借贷对照表、损益计算书、股东资本等变动计划书及个别注释表进行了审计。

我认为,(企业名)的上述财务报表合乎法令、正确地显示了公司的财产及损益情况。」

审计报告书须依照法定规定并标明日期。

外部审计

中小型公司(资本金不足5亿日元且总负债额不足200亿日元的企业)不强制要求进行外部审计(由会计师进行的独立审计)。

如果国外母公司希望对设在日本的子公司或者分店(为中小企业)进行审计,可以由母公司的审计员和日本的审计员签订任意审计合同(或根据协商签订限定审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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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分店与公司的比较

分店与公司在税务上的比较如下∶

项目 分店 公司
1. 应征税收入 源于日本的收入 全球的收入
2. 税率
(1) 法人税 30%说明1 30%说明1
(2) 事业税说明2
  地方法人特别税说明3
5.3%说明4
4.293%说明5
5.3%说明4
4.293%说明5
(3) 对法人税附加征收的居民税 20.5%说明6 20.5%说明6
(4)=(1) – (3)的合计 45.743% 45.743%
实效税率 (4)×1/(1+(2)) 41.73% 41.73%
3. 母公司的分红以及向总公司的汇款
(1) 源泉税 不需要 20%。大多数的时候,按照租税条约,减至0%、5%、10%或免税。
(2) 汇款的可行性 可以 可以
4. 总公司与分店之间或者母子公司之间的经费转帐 由总公司或者母公司支付的分店或者子公司的经费,只要那些经费能够确定,就可以转到日本的分店或者子公司的帐上。一般来说,分店进行这样的转帐是容易的。如果公司也能确定接受那种服务的话就可以。
5. 扣除税金
(1) 利息 可以扣除 可以扣除
(2) 来自日本公司的分红 不能扣除 可以扣除
6. 税务申报时附带的财务报表 总公司分店合并财务报表 仅为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7. 依据公司法进行的法定审计 不要 以下情况时需要
  • 资本金5亿日元以上或者
  • 负债总额200亿日元以上
  • 上场企业
8. 报酬
分店或者子公司的董事的奖金 亏损金不记入(事先提出申请登记表的话则不受此限制)
尽可能地控制董事的人数
亏损金不记入(事先提出申请登记表的话则不受此限制)
最低需要1名董事
一般的报酬 亏损金记入 亏损金记入
9. 会计报告 不需要象子公司那样要求遵守日本会计原则 遵守日本会计原则
  • 说明1 中小企业的各事业年度的收入中,全年800万日元以下的金额适用优惠税率。详细内容请向税务专职人员请教。
  • 说明2 外形标准课税是针对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的公司的经营税。即使没有课税所得,也要根据公司的附加价值的金额和资本金来徵收。详细内容请向税务专职人员请教。
  • 说明3 作为临时措施,在事业税之外,另设了地方法人特别税。法人需同时申报事业税和地方法人特别税。
  • 说明4 上述税率为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且收入在5千万日元以下的法人的最高税率。 对于总公司设在大阪府内的制造业公司有其可适用的优惠税率。详细内容请向税务专职人员请教。
  • 说明5 不适用于外形标准课税的法人的地方法人特别税额是事业税额的81%。事业税额和地方法人特别税额的合计金额与法律修改前的事业额几乎相同,纳税者的税务负担几乎没有变化。
  • 说明6 资本金或出资金额在1亿日元以下,且作为拆分前征税标准的法人税额在每年2000万日元(半年1000万日元)以下的法人,适用优惠税率。详细内容请向税务专职人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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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国向国际会计准则的推进

作为国际证监会的一员,我们国家实施了关于日本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的趋同项目。 在最近的12年中,施行了关于纳税影响、试验研究费、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职工薪酬、资产减值、企业合并的新会计准则。诸如此类的活动,称之为“会计大改革”。

在2007年8月,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就日本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全面共同化达成了协议,正式发表了消除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同年12月,发表了关于趋同的线路图。进而,在2009年6月发表了«关于在我国国际会计准则的操作(期中财务报告)»,决定了以下事项:

  1. 在对将来强制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展望的同时,认可目前从2010年3月开始的早期执行。
  2. 以2012年开始强制执行为目标进行探讨
  3. 实际的强制执行以2.以后的2到3年为目标
  4. 在那之前,确保和税法、公司法及其他法令的衔接

期中财务报告,作为强制执行的条件列举了以下事项:

  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内容是公正、妥当的。
  2. 日本语翻译的认识
  3.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没有履行正式的程序的情况下,不会由于EU或FASB等特定国的状况进行变更
  4. 对编制者、审计者、投资者的充分的教育
  5. 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及其统制的参与
  6. 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应

以下列举议论中的典型例子

  1. 收益确认
  2. 公允价值的计量
  3. 合并政策
  4. 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确认的中止
  5. 财务报表的列报
  6. 职工薪酬
  7. 租赁
  8. 金融商品
  9. 资产和负债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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